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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西安医专国家励志奖学金暂行办法

时间:2019-10-15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度的考试课成绩总排名为专业前15%,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第五条 每年十月份,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严格按照各系(部)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名额。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校资助中心根据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提出年度评选方案和具体工作要求,经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2、各系(部)按国家政策、学校评选办法以及评选方案和工作要求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本系(部)的评选工作。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提出初选名单,并将评议后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3)学生所在系(部)工作组进行审查。各系(部)成立由系(部)主要负责人、相关老师组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全面评议,提出系(部)复选名单,并将评审后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3、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审,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工作组提出质疑。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资助中心提请复议。校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将拟获奖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六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奖金和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校资助中心等相关部门须扎实细致地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授权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资助中心

                     二〇一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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