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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时间:2019-10-22 作者: 浏览次数: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36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制度实施以来,对治理整顿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现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收费管理工作的需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创新更为有效的收费监管方式,进一步提高收费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精神,经商审计署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同步停止或取消本地区收费许可证核发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2668号)同时废止。各地要抓紧开展相关地方法规和文件的清理,积极推进管理工作方式转变,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实施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取消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后,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应同步建立收费单位情况和其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本系统具体实施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及时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并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对未进入网上公示名单的收费单位,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向其缴纳费用。各收费单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帐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利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平台,在继续做好收费统计和上报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建设,逐步推进收费单位情况和其收支状况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网上在线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收费政策及执行情况后评估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14〕30号文件要求,抓紧构建包括自评估和第三方评估在内的多元化收费评估制度,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逐步推进相关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探索建立收费单位诚信档案,加强收费信用体系管理。

四、强化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14〕30号文件要求,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并动态调整,便于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强化收费公示工作,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新形势、新特点、新要求,创新便于社会监督的公示方式。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收费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管,对在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及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加查处;对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规单位,予以公开通报。

五、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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