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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8-10-18 作者:张海燕 浏览次数:

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关于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落实《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的权利,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陕西省民办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我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教代会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我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我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对教代会实行政治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地讨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其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并协调学校行政与教代会、工会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我校教代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聘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学校行政领导必须向教代会作述职报告,评议办法由评议小组制定。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的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协助和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教职工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我校代表的比例一般为教职工总数的30%,代表的构成既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体现以教学为主,教师代表一般不得少于6 O%,同时还应注意青年教师、女教职工以及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

为方便工作,学校领导应作为代表,分配到有关科室进行选举,但不占选举单位的名额;处室部门领导一般应选为代表。

第十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要向选举处室部门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处室部门的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撤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离职,代表资格自然消失。

第十一条  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方案和对教代会审议的问题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权对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参加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

(四)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代表的义务

)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为办好学校积极开展工作,顾全大局,为广大教职工服务;

)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代表的产生程序

(一)工会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构成比例、选举单位划分、名额分配、选举方法及步骤。

由校党党委召开会议审议通过。

(二)组织教职工学习学校民主管理知识,代表条件及选举方案;

(三)在规定的选举单位中,根据分配各额由教职工酝酿提出候选人后直接选举产生;

(四)各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报经校党党委批准后,于会前半月张榜公布。

第十四 条代表出现缺额,校工会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我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1月学期末召开一次,每次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教代会会议期间,应推选包括党、政、工、团、妇及教师、职工代表78人组成的大会主席团,负责组织领导完成大会期间的各项议程:包括:1.主持大会;2.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讨论审议的意见;3.研究大会需通过和决定的事项;4.起草大会决议;5.处理大会期间提出和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建立专门工作组负责审议提交的有关议案;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做好平时的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工会主席、校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我校教代会工作制度

(一)代表大会预备制度。大会召开之前,由工会主持预备会:1.听取工会对会议筹备情况的汇报;2.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并提请通过;3.选举本次大会主席团;4.听取有关行政领导及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就提请大会审议的报告的说明;5.审议通过本次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二)大会决议、决定形成和修改的制度。凡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必须经代表的充分讨论,由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旦通过的决议、决定,非经大会同意,学校任何组织及个人均无权修改;校长对大会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提请大会复议,经复议后仍不能统一意见时,由学校党委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若大会闭会期间遇特殊情况需修改、变通决议、决定,由学校党委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并向下次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提案征集和处理制度

大会前应围绕大会的议题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进行提案征集。所征集的提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按照立案原则进行审查,并将立案情况向校长办公会报告;立案的提案送交校长;再由校长责成各有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采取一定形式公布,并向下次大会报告。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我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及上级工会的指导帮助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进行代表培训,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开会方案和主席团建议名单;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决定及提案落实情况;

(三)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所需经费由学校教育经费列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如有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以保证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问题由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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