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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实施细则

时间:2017-11-09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赋 予高等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结合陕西民办高校管理体制特点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实践,根据《陕西省民办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教代会是我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规范教代会工作程序,确保教代会在推进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教代会工代会工作

第三条 我校教代会暨工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学校党委对教代会工代会实行政治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地讨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其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并协调学校行政与教代会、工会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我校教代会3年为一届,工代会5年为一届,没有特殊情况,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教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表决有关事项须有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条教代会职权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聘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五)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的权利,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协助和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第六条 教代会工代会筹备工作

(一)成立由党、政、工有关部门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筹委会)。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主任),行政和工会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代表资格审查组等。

(二)制订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代表和组成代表团(组)。

(三)征集提案。

(四)确定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时间。大会时间、议题须征得董事会、校长的同意和支持。

第七条 教代会工代会代表

(一)凡是本校享有公民权利的教职工均可以当选代表。

(二)教职工代表必须具有较高素质,作风正派,思想活跃,关心学校大事,敢于发表意见,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三)教职工代表以部门为单位,由所在部门的党组织组织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即时召开会议的要求执行(按照规定一般在教职工总数的20%左右确定)。

(四)我校代表的比例一般为教职工总数的30℅,代表的构成既要具有广泛性,又要体现以教学为主, 教职工代表应由教师、领导干部、教辅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代表的结构既照顾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师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50%,女教职工应不低于20%的比例。

(五)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及部门工会工作负责人,应作为教职工代表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履行民主选举程序,亲临相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占选举单位名额。

(六)教代会代表,工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教代会代表任期三年,工代会代表任期五年,到期改选;通过下届选举当选亦可连任。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部门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部门的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撤换不称职的代表或补选代表。

(七)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或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因故连续两年不能参加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原部门可根据代表缺额按照有关程序补选代表。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教职工代表按规定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就大会的各项议程,有自主、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和参加表决的权利;

(三) 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政治觉悟、业务水平以及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利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有关会议,认真执行会议的决议,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在学校的改革、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四) 做好本职工作,做好群众工作,发挥参政议政和桥梁纽带作用。

第十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

(一)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围绕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学生、安全稳定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调查了解、分析研究后,提出提案。提案可由个人提出,也可以代表组名义集体提出,个人提案应至少有三人以上附议。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登记、分类,按照立案原则进行审查立案,重大提案提交教代会主席团会议讨论。

(三)经审查获准立案的提案,要确定承办部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要明确主办和协办部门。立案的提案应提前送交校长。学校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办理要定期进行催办。不能如期办理的,要及时告知代表。提案工作委员会除应及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外,还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提案工作。

第十一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合并召开,但教代会和工代会届次不能混淆。非工会会员的教代会代表,不参加工代会大会表决。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修改权,归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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